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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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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粤械注准20232400552
注册人名称
粤械注准20232400552
注册人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 5158 号百旺研发大厦 1 栋第 12 层
生产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佳乐科技工业园厂房C栋
产品名称
癌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24×1人份/盒(含校准品)、60×1人份/盒(含校准品)、60×1人份/盒
结构及组成
磁珠包被物(R1):包被抗CA15-3抗体的磁微粒,约0.3 g/L;MES缓冲液,50 mmol/L;ProClin 300,0.5 g/L; 吖啶酯标记物(R2):标记吖啶酯的抗CA15-3抗体,约10 ug/L;MES 缓冲液,50 mmol/L;ProClin 300,0.5 g/L; 反应稀释液(R3):MES 缓冲液,50 mmol/L;ProClin 300,0.5 g/L; CA15-3校准品C1:CA15-3;HEPES缓冲液,50 mmol/L;ProClin 300,0.5 g/L; CA15-3校准品C2:CA15-3;HEPES缓冲液,50 mmol/L;ProClin 300,0.5 g/L; 校准曲线卡:包含校准曲线及校准品信息。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或全血样本中癌抗原15-3(CA15-3)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储存条件:试剂及校准品应在2~8℃环境下,竖直向上,密封保存,避免冷冻。有效期:14个月。校准品稳定性:未开瓶的校准品,在2~8℃ 条件下避光保存,有效期为14个月。校准品C1、C2开瓶后,常温(10~30 ℃)条件下可保存5天;在2~8℃条件下可保存60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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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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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3-04-03
有效期至
2028-04-02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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