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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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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吉械注准20192400087
注册人名称
吉械注准20192400087
注册人住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95号
生产地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95号
产品名称
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1×50测试/盒;1×5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2×50测试/盒;2×5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1×100测试/盒;1×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2×100测试/盒;2×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4×100测试/盒;4×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1×200测试/盒;1×2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2×200测试/盒;2×2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
结构及组成
组成 主要成分 含量 试剂 R1 链霉亲和素磁颗粒 ≥0.03% R2 吖啶酯标记的肌酸激酶同工酶抗体 ≥0.1µg/mL R3 生物素标记的肌酸激酶同工酶抗体 ≥0.5µg/mL 校准品(高值、低值) 添加肌酸激酶同工酶的蛋白组分 见标签 质控品(水平1、水平2) 添加肌酸激酶同工酶的蛋白组分 见标签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肌酸激酶同工酶的含量。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试剂盒在2℃~8℃条件下,避光、密封、竖直向上贮存,有效期为12个月。 2. 试剂首次使用后,在2℃~8℃条件下可稳定28天,校准品、质控品复溶后-20℃及以下冷冻保存可稳定28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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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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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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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9-07-18
有效期至
2024-07-17
变更情况
适用仪器、产品说明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