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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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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粤械注准20222400209
注册人名称
粤械注准20222400209
注册人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中兴路14号6栋6楼7楼
生产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中兴路14号6栋6楼7楼
产品名称
糖类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50测试/盒、100测试/盒
结构及组成
试剂1(R1)、试剂2(R2)、磁微粒(Rm)、校准品1(CAL1)、校准品2(CAL2)。 试剂 1(R1) : 内含生物素化抗糖类抗原 15-3(CA15-3) 单克隆抗体 a(鼠单抗),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 防腐剂; 试剂 2(R2) : 内含吖啶酯标记的抗糖类抗原 15-3(CA15-3) 单克隆抗体 b(鼠单抗) , 2-(N-吗啉) 乙磺酸缓冲液, 防腐剂; 磁微粒(Rm) : 内含链霉亲和素包被的磁微粒, 防腐剂; 校准品1、2:内含糖类抗原 15-3(CA15-3) 抗原,BSA, 防腐剂。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中的糖类抗原 15-3(Cancer antigen 15-3, CA15-3) , 临床上主要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适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本试剂盒于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2、试剂包(试剂1,试剂2,磁微粒)竖直向上存放。首次使用后,在机( 试剂盘温度为 2~8℃) 环境下, 稳定期为 28 天。3、 校准品开瓶后, 2~8℃环境下, 稳定期为 28 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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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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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2-01-30
有效期至
2027-01-29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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