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389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389号
型号规格
总义齿修复体(Ⅰ型)、铸造金属支架(Ⅱ型)、局部可摘修复体(Ⅲ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总义齿修复体(Ⅰ型)由树脂牙和造牙粉加工而成;Ⅱ型修复体由齿科钴基合金铸造加工而成;Ⅲ型修复体由齿科钴基合金、牙科镍烤瓷合金、烤瓷粉、造牙粉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复合加工而成。修复体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 0.025um;急冷急热试验烤瓷牙不得出现裂痕;树脂牙与基托联结应能承受15N压力不断裂;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牙周疾病不宜修复者。3)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 4)对活动修复体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