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IFCC推荐法)
注册人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路华亿科学园F座3楼310、311室
生产地址
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一路369号
型号规格
试剂:
R1:40mL×1,R2:10mL×1; R1:40mL×2,R2:10mL×2;
R1:40mL×3,R2:10mL×3; R1:60mL×1,R2:15mL×1;
R1:60mL×2,R2:15mL×2; R1:60mL×4,R2:15mL×4;
R1:60mL×4,R2:30mL×2; R1:80mL×1,R2:20mL×1;
R1:80mL×2,R2:20mL×2。
校准品(选配):0.5mL×1;1mL×1;2mL×1;5mL×1
质控品(选配):0.5mL×2;1mL×2;2mL×2;5mL×2
结构及组成
R1 乙酸镁溶液 18.5mmol/L
葡萄糖 5.0g/L
氧化型辅酶Ⅰ 3.95mmol/L
己糖激酶 10KU/L
R2 氢氧化钠溶液 23.25mmol/L
磷酸肌酸二钠盐·4 合水 107mmol/L
二磷酸腺苷钾盐.2 合水 11.97mmol/L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14KU/L
校准品:肌酸激酶 、牛血清
目标浓度:(440.0~660.0)U/L
质控品:肌酸激酶、牛血清
水平 1 目标浓度:(184.0~276.0)U/L
水平 2 目标浓度:(416.0~624.0)U/L
适用范围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肌酸激酶(CK)的活力。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校准品、质控品于 2℃~8℃密封保存,有效期 12 个月,避免冷冻。
试剂开瓶后,在 2℃~8℃可稳定 30 天。
校准品和质控品复溶后,在-20℃密闭保存可稳定 30 天。试剂、校准品、质控品于2℃~8℃密封保存,有效期12个月,避免冷冻。
试剂开瓶后,在2℃~8℃可稳定30天。
校准品和质控品复溶后,在-20℃密闭保存可稳定30天。
变更情况
在2024年01月17日变更如下:注册人住所由“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2座8楼801、802、809” 变更为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路华亿科学园F座3楼310、3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