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468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468号
型号规格
冠(I-1-1型、I-1-2型、I-2-1型、I-2-2型);桥(II-1-1型、II-1-2型、II-2-1型、II-2-2型、II-3-1型、II-3-2型、II-4-1型、II-4-2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I-1-1型、II-1-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2型、II-1-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2-1型、II-2-1型由镍铬合金制成,I-2-2型、II-2-2型由钴铬合金制成,II-3-1型由镍铬合金、瓷粉和造牙粉组成,II-3-2型由钴铬合金、瓷粉和造牙粉组成,II-4-1型由镍铬合金和造牙粉组成,II-4-2型由钴铬合金和造牙粉组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产品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出现裂痕;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3.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