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745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30745号
结构及组成
全口可摘义齿(I型)主要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或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铸造合金等口腔材料修复加工而成。局部可摘义齿(Ⅱ型)主要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铸造合金等组成。活动修复体非网状结构区表面应抛光,有金属光泽。活动修复体中树脂牙和或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所用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活动修复体适用于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缺牙区牙槽脊组织不良;2、有大软、硬组织缺损;3、有明显的组织倒凹的患者;4、对树脂过敏的患者;5、口腔黏膜溃疡经久不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