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699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699号
注册人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盛路8号3幢401室
生产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盛路8号3幢401室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Ⅱ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活动修复体加工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活动修复体中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等不良。活动修复体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活动修复体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标准要求。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缺牙区牙槽脊组织不良;
2、有大软、硬组织缺损;
3、有明显的组织倒凹的患者;
4、对义齿材料过敏的患者;
5、口腔黏膜溃疡经久不愈者;
6、有吞服活动义齿危险的患者;
7、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义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