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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修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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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585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585号
注册人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1幢西4楼
生产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1幢西4楼
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I-11型、I-12型、I-13型、I-14型、I-21型、I-22型、I-3型、Ⅱ-11型、Ⅱ-12型、Ⅱ-13型、Ⅱ-14型、II-21型、II-22型、II-31型、II-32型、II-41型、II-42型、Ⅱ-51型、Ⅱ-52型、II-61型、II-62型、Ⅱ-7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型为冠型,II型为桥型。I-11型、Ⅱ-11型、Ⅱ-5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2型、Ⅱ-12型、Ⅱ-5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3型、Ⅱ-13型由银钯合金和瓷粉组成;I-14型、Ⅱ-14型由金钯合金和瓷粉组成;I-21型、Ⅱ-21型由镍铬合金组成;I-22型、Ⅱ-22型由钴铬合金组成;II-31型、II-61型由镍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I-32型、II-62型由钴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Ⅱ-41型由镍铬合金、造牙粉组成;Ⅱ-42型由钴铬合金、造牙粉组成;I-3型、Ⅱ-7型由氧化锆和瓷粉组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等不良;贱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80HV;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金属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急冷急热试验时,瓷体不得出现裂痕;产品的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 2.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 、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 3.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 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 5. 对义齿材料过敏者; 6. 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义齿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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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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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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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3-08-13
有效期至
2017-08-12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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