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数据库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注册证信息下载
注册证编号
国械注准20223401809
注册人名称
国械注准20223401809
注册人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0号大街(东)125号
生产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0号大街(东)125号;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23号大街435号5幢1、3层
产品名称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管理类别
第三类
型号规格
1人份/盒、5人份/盒、20人份/盒。
结构及组成
检测卡,抗原提取缓冲液,抗原提取管,密封袋。(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适用范围
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鼻拭子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N抗原。适用人群参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产品不能单独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阳性结果仅表明样本中可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特定抗原,应结合核酸检测结果判断感染状态。阴性结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也不得单独作为作出治疗和疾病管理决定的依据。有相应临床症状的疑似患者抗原检测不管是阳性还是阴性,均应进行进一步的核酸检测。检测阳性受试者应遵循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进行报告和隔离,并寻求相应的医疗帮助;检测阴性受试者应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时采用核酸检测进行确认。产品使用环境应遵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等国家相关规定。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4~30℃储存,有效期12个月。
备注
/
附件
/
其他内容
/
审批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2-12-26
有效期至
2024-06-25
变更情况
2023-01-19 “生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号大街(东)125号”变更为“生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号大街(东)125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435号5幢1、3层”。 2023-06-13 注册人住所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号大街(东)125号; 生产地址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号大街(东)125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435号5幢1、3层;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