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窦镜配套手术器械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21076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21076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鼻窦钳、咬切钳、鼻窦活检钳、鼻光学钳、刮匙和镰状刀组成。钳头应经热处理,其硬度应大于411HV0.2。手术器械与患者接触部分的金属材料采用3Cr13不锈钢材料制造,该化学成分应符合YY/T 0294.1-2005中表2的要求。手术器械的耐腐蚀性能应符合YY/T 0149-2006中5.4b级的规定;手术器械的外表面应光滑,杆部应平直,不得有锋棱、毛刺及明显的碰伤和划痕,其表面粗糙度Ra之值为:头端部和柄杆部不大于0.80μm,其余部位不大于1.60μm。
适用范围
产品与鼻窦镜配套使用,供鼻科疾病的检查和治疗使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出血性疾病;2、有精神或意识障碍者应慎用;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期间应暂缓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