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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修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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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090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090号
注册人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3号楼4F
生产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3号楼4F
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I-1、I-2、II-1、II-2、II-3、II-4、II-5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型为冠,II型为桥。Ⅰ-1、Ⅱ-1型 采用齿科烤瓷合金(黄金合金、金钯合金、银钯合金)或钴铬铸造合金或镍铬铸造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Ⅰ-2、Ⅱ-2型由齿科烤瓷合金(黄金合金、金钯合金、银钯合金)或钴铬铸造合金或镍铬铸造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II-5型由合金瓷粉型(I-1型、II-1型)和合金型(I-2、II-2型)组合而成;Ⅱ-3型是在Ⅱ-5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材料(即充胶)制成;Ⅱ-4型是在Ⅱ-2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材料(即充胶)制成。 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等不良;贱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80HV;产品的颜色和色泽调和性应与要求的比色板相符;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产品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得出现裂痕。产品的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作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 2、患牙周炎、牙松动及牙龈不健康者; 3、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 4、对牙科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 5、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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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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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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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2-02-22
有效期至
2016-02-21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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