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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修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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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械注准20142630049
注册人名称
浙械注准20142630049
注册人住所
金华市秋滨工业城金衢路875号
生产地址
金华市秋滨工业城金衢路875号
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Ⅰ-11型、Ⅰ-21型、Ⅰ-31型、Ⅱ-11型、Ⅱ-21型、Ⅱ-31型;Ⅰ-12型、Ⅰ-22型、Ⅰ-32型、Ⅱ-12型、Ⅱ-22型、Ⅱ-32型;Ⅰ-20型、Ⅱ-20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Ⅰ—11型、Ⅰ—31型、Ⅱ—11型由镍铬合金加工而成;Ⅰ—21型、Ⅱ—21型、Ⅱ—3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2型、Ⅰ—32型、Ⅱ—12型由钴铬合金加工而成;Ⅰ—22型、Ⅱ—22型、Ⅱ—3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20型、Ⅱ—20型由陶瓷材料和瓷粉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用于牙列缺损或牙体缺损的固定修复。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 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3)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咬合紧者;4)患牙周疾病、口腔粘膜溃疡经久不愈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6)拔牙创口未愈合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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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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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4-10-16
有效期至
2019-10-15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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