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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S型宫腔组织吸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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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60570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60570号
注册人住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
生产地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
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S型宫腔组织吸引管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TY-C3.1/30-1S、TY-C3.1/30-2S、TY-C3.1/30-3S、TY-C3.1/30-4S
结构及组成
本产品采用医用级ABS、PE、PP、不锈钢丝及尼龙材料经注塑装配而成;C3.1型吸管的负压值范围应≥20kPa,管壁不变形,吸管的断裂力≥3N;吸引管应有良好的耐弯性,在一个平面内双向45度弯曲反复20次应无折痕;子宫颈刷毛刷与刷杆的分离力、刷杆的断裂力均应≥8N;对产品检验时,检验液与同批空白对照液对比,PH值之差不得超过1.5;产品应无菌,无致敏反应,细胞毒性定性评价应不超过1级,黏膜刺激定性评价应不超过0.5;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ug/g。
适用范围
本产品采用医用级ABS、PE、PP、不锈钢丝及尼龙材料经注塑装配而成;C3.1型吸管的负压值范围应≥20kPa,管壁不变形,吸管的断裂力≥3N;吸引管应有良好的耐弯性,在一个平面内双向45度弯曲反复20次应无折痕;子宫颈刷毛刷与刷杆的分离力、刷杆的断裂力均应≥8N;对产品检验时,检验液与同批空白对照液对比,PH值之差不得超过1.5;产品应无菌,无致敏反应,细胞毒性定性评价应不超过1级,黏膜刺激定性评价应不超过0.5;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ug/g。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医用高分子制品有过敏者禁用; 2、对人工流产吸引术的禁忌者不得使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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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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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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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1-10-24
有效期至
2014-11-14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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