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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毒品唾液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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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国械注准20213401011
注册人名称
国械注准20213401011
注册人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550号第3幢第4幢第5幢厂房
生产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550号第1幢第3幢第5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乔新路383号
产品名称
多项毒品唾液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管理类别
第三类
型号规格
见附页
结构及组成
板型产品结构:试剂条、塑料板、干燥剂、铝箔袋。棒型产品结构:试剂条、塑料棒、干燥剂、铝箔袋。(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适用范围
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唾液样本中的最低检出浓度为15ng/mL的吗啡、最低检出浓度为50ng/mL的甲基安非他明和最低检出浓度为100ng/mL的氯胺酮。用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和氯胺酮的初筛检测。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原包装应储存于2℃~30℃,避光干燥处,忌冷冻, 有效期24个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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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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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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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1-12-01
有效期至
2026-11-30
变更情况
2023-06-13 生产地址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550号第1幢第3幢第5幢厂房; 生产地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550号第1幢第3幢第5幢厂房、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乔新路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