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275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27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根据使用形式分为:
基托式全口可摘义齿(I-1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
支架式全口可摘义齿(I-2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
局部可摘义齿(I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
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缺牙区牙槽嵴组织不良或伴有大软、硬组织缺损,有明显的组织倒凹的患者;
2、对树脂过敏的患者;
3、口腔黏膜溃疡经久不愈者;
4、有吞服活动义齿危险的患者;
5、个别患者对基托的异物感无法克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