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20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020号
注册人住所
缙云县七里乡六百田村村委综合楼二、三楼
型号规格
I-1型、I-2型、II-1型、II-2型、II-3型、II-4型
结构及组成
I-1型、II-1型采用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II-3型主要由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2型、II-2型采用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I-4型由合金和造牙粉组成。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造牙粉充胶部分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220HV;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得出现裂痕。所用主要原材料应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3.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4.患者有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无法预备出足够间隙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6、金属色一般不用于前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