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338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338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所采用主要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A型、C型由镍铬烤瓷合金和瓷粉组成。B型、D型由镍基合金组成。修复体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急冷急热试验时,修复体中瓷牙不得出现裂痕;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无口腔黏膜刺激反应,细胞毒性不大于I级,无致敏反应,无遗传毒性。
适用范围
产品主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
2.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 、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
3.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
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
5、金属色一般不用于前牙;
6、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