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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抗原15-3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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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桂械注准20222400055
注册人名称
桂械注准20222400055
注册人住所
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4栋3层东侧
生产地址
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4栋3层东侧
产品名称
糖类抗原15-3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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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及组成
1.试剂组成及成分 试剂 成分 R1 链霉亲和素包被的磁性微粒,2.5g/L;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ris)缓冲液,50mmol/L;防腐剂(Proclin 300)1g/L。 R3 吖啶酯标记的鼠抗人CA15-3抗体0.11mg/L;磷酸盐缓冲液,100mmol/L;防腐剂(Proclin 300)1g/L。 R4 生物素标记的鼠抗人CA15-3抗体2.5mg/L;吗啉乙磺酸(MES),100mmol/L;防腐剂(Proclin 300)1g/L。 校准品和质控品包装 校准品(选配) 校准品1 为冻干粉状态,大肠杆菌重组表达获得的糖类抗原15-3抗原。 校准品2 为冻干粉状态,大肠杆菌重组表达获得的糖类抗原15-3抗原。 质控品(选配) 质控品1 为冻干粉状态,大肠杆菌重组表达获得的糖类抗原15-3抗原。 质控品2 为冻干粉状态,大肠杆菌重组表达获得的糖类抗原15-3抗原。 注: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不可以互换。 不同批号试剂(R1、R3、R4不可拆分)、校准品(不同批号各组分不可以互换)、质控品(不同批号各组分不可以互换)。
适用范围
本试剂盒用于临床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和全血中糖类抗原15-3(CA15-3)的含量,临床上用于乳腺癌治疗疗效及预后观察。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于2℃~8℃避光未拆封状态下保存,有效期12个月,试剂禁止冷冻。 2. 试剂开封后2℃~8℃避光可保存1个月,试剂禁止冷冻。 3. 校准品和质控品复溶后,在2℃~8℃避光密闭保存,有效期14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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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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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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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2-02-09
有效期至
2027-02-08
变更情况
同意该产品注册人名称由“广西岚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为“广西艾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