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598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598号
注册人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65(临)号1幢西二楼208室
生产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65(临)号1幢西二楼208室
型号规格
I-11型、II-11型、II-51型、I-12型、II-12型、II-52型、I-13型、II-13型、II-31型、II-61型、II-32型、II-62型、I-3型、II-7型、I-21型、II-21型、I-22型、II-22型、II-41型、II-42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I-11型、II-11型、II-5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2型、II-12型、II-5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3型、II-13型由金钯合金和瓷粉组成;II-31型、II-61型由镍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I-32型、II-62型由钴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3型、II-7型由氧化锆和瓷粉组成;I-21型、II-21型由镍铬合金组成;I-22型、II-22型由钴铬合金组成;II-41型由镍铬合金、造牙粉组成;II-42型由钴铬合金、造牙粉组成;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贱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8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氧化锆陶瓷胚材应具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900Mpa,收缩率应在19%~22%范围内,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单位质量产品中元素铀238的放射性活度应不大于0.2Bq.g-1;产品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得出现裂痕;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用,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
2.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
3.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
4.患者有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无法预备出足够间隙者;
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