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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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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粤械注准20212400857
注册人名称
粤械注准20212400857
注册人住所
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园3栋4至10层
生产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办事处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园3栋4至10层;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星路39号2栋501室(仅为仓库使用)
产品名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2×50 人份/盒:Ra:2×3.0 mL;Rb:2×3.0 mL;2×100 人份/盒:Ra:2×5.5 mL;Rb:2×5.5 mL;校准品(可选购):C0:1×1.0 mL,C1:1×1.0 mL,C2:1×1.0 mL;质控品(可选购):L:1×2.0 mL,H:1×2.0 mL
结构及组成
Ra:包被着抗肌酸激酶同工酶单克隆抗体超顺磁性磁珠(0.2mg/mL),悬浮 于含 0.5 g/L 防腐剂的 TRIS 缓冲液。 Rb:抗肌酸激酶同工酶单克隆抗体-碱性磷酸酶标记物稀释于含 0.5 g/L 防 腐剂的 TRIS 缓冲液。 校准品:肌酸激酶同工酶稀释于 TRIS 缓冲液,含防腐剂的冻干粉(浓度见 靶值单)。 质控品:肌酸激酶同工酶稀释于 TRIS 缓冲液,含防腐剂的冻干粉(接受范 围见靶值单)。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血浆和全血中肌酸激酶同工酶的含量,临 床上主要用于心肌梗死、肌病等疾病的辅助诊断。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未开瓶2~8℃保存,有效期15个月。 试剂开封后,在2~8℃有效期28天;试剂开封后在机,有效期28天。校准品与质控品未复溶2~8℃保存,有效期15 个月;复溶后2~8℃保存,有效期7 天;复溶后-20℃保存,有效期2 个月(应避免反复冻融,可冻融1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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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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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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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1-06-18
有效期至
2026-06-17
变更情况
2023-03-02: 1、生产地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办事处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园3栋4至10层”变更为“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办事处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园3栋4至10层;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星路39号2栋501室(仅为仓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