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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修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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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150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150号
注册人住所
温州市德政工业区10号二楼、三楼
生产地址
温州市德政工业区10号二楼、三楼
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I-1-1型、I-1-2型、I-2-1型、I-2-2型、I-3型、II-1-1型、II-1-2型、II-2-1型、II-2-2型、II-3-1型、II-4-1型、II-5型。
结构及组成
【结构组成】 合金瓷粉冠型(I-1-1型)采用镍铬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合金瓷粉冠型(I-1-2型)采用钴铬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合金冠型(I-2-1型)由镍基合金铸造而成;合金冠型(I-2-2型)由钴铬合金铸造而成;全瓷冠型(I-3型)采用氧化锆块与烤瓷粉烧结而成;合金瓷粉桥型(II-1-1型)由镍铬合金、烤瓷粉烧结而成;合金瓷粉桥型(II-1-2型)由钴铬合金、烤瓷粉烧结而成;合金桥型(II-2-1型)由镍基合金铸造而成;合金桥型(II-2-2型)由钴铬合金铸造而成;合金瓷粉充胶桥型(II-3-1型)由镍铬合金、烤瓷粉和造牙粉组成;合金充胶桥型(II-4-1型)由镍基合金和造牙粉组成;全瓷桥型(II-5型)采用氧化锆块与烤瓷粉烧结而成。原材料均为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生物性能指标和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陷、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 2.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的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 3.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的间隙者。 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 5.对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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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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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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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4-01-26
有效期至
2018-01-25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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