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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测定试剂盒(PEP-C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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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湘械注准20162400066
注册人名称
湘械注准20162400066
注册人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
生产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
产品名称
二氧化碳测定试剂盒(PEP-C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规格 1(试剂:20ml×1);规格 2(试剂: 20ml×2);规格 3(试剂:20ml×6);规格 4(试剂:20ml×10);规格 5(试剂:20ml×20);规格 6(试剂:60ml×4);规格 7(试剂:100ml×4);规格 8(试剂:300ml×3);规格 9(10L×1);校准品(选配):1×1ml;1×2ml;质控品(选配):1×1ml;1×2ml。
结构及组成
单试剂:磷酸烯醇丙酮酸(PEP)、磷酸烯醇丙酮酸羧化酶(PEPC)、苹果酸脱氢酶(MDH)、NADH。校准品、质控品:碳酸氢钠。
适用范围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血清样本中二氧化碳(CO2)的含量。血液中的二氧化碳(CO2)是新陈代谢的副产物,人体组织细胞通过有氧呼吸和无氧酵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扩散和主动运输到组织毛细动脉血管中。二氧化碳在血液中大多数是以重碳酸盐形式存储。重碳酸盐是一种能帮助身体保持pH水平或酸碱度平衡的碱性物质。二氧化碳(CO2)总量是指在标准条件下所测得的血浆内的二氧化碳总量。血液二氧化碳分析常作为了解肺泡通气和换气功能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反应酸碱平衡紊乱的精确指标。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试剂在2-8℃密封避光储存,有效期为12个月。 2、试剂开瓶后,2-8℃避光储存可稳定2周。 3、未开封的校准品、质控品在2-8℃密封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20-25℃保存,可以稳定4小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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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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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1-02-01
有效期至
2025-12-10
变更情况
变更时间:2021-02-01 变更内容:1、变更申请人住所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三5-7层”变更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2、变更生产地址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三5-7层”变更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3栋7、8、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