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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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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沪械注准20192400369
注册人名称
沪械注准20192400369
注册人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830号
生产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830号
产品名称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试剂:50测试/盒(R1:1×50测试;R2:1×50测试;R3:1×50测试;R4:1×13mL); 试剂:50测试/盒(R1:1×50测试;R2:1×50测试;R3:1×50测试;R4:1×13mL)、校准品:6×1mL、质控品:2×1mL; 试剂:100测试/盒(R1:1×100测试;R2:1×100测试;R3:1×100测试;R4:1×26mL); 试剂:100测试/盒(R1:1×100测
结构及组成
R1(生物素化抗体试剂1):生物素化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单克隆抗体-Ⅰ; R2(酶结合物试剂2):碱性磷酸酶标记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单克隆抗体-Ⅱ; R3(磁珠混悬液试剂3):链霉亲和素标记的磁珠; R4(稀释液试剂4):TRIS缓冲液; β-HCG CAL(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校准品):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 β-HCG CON(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质控品):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 产品包含参数信息卡。
适用范围
供医疗机构用于人体血清样本中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含量的体外定量检测,作辅助诊断用,不得用于肿瘤筛查。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在2~8℃、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直立保存,试剂盒自半成品质检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2. 试剂启用后,在2~8℃避光的条件下可稳定30天。 3. 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在18~25℃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6小时;在2~8℃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可稳定30天。 4. 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试剂盒标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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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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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9-08-07
有效期至
2024-08-06
变更情况
1.适用机型由“运涛Lumiart-Ⅱ-1发光测定仪”变更为“运涛LUMIART-Ⅱ-1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运涛LUMIART-Ⅱ-3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运涛LUMIART-Ⅱ-4A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F-i3000、F-i3000M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2.变更包装规格,详见附件1(共4页)。 3.产品技术要求文字性变更,详见附件1(共4页)。 4.产品说明书文字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