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673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630673号
型号规格
冠型(Ⅰ-1型、Ⅰ-2型)、桥型(Ⅱ-1型、Ⅱ-2型、Ⅱ-3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合金类修复体(含Ⅰ-1型、Ⅱ-1型)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加工而成;烤瓷类修复体(含Ⅰ-2型、Ⅱ-2型、II3型)由瓷粉、镍铬烤瓷铸造合金经铸造烤制而成。产品外观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裂纹缺陷;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所用合金硬度不小于160Hv,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um;急冷急热试验时,烤瓷牙不得出现裂痕;生物性能指标及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 患牙周炎、牙松动及牙龈不健康者;3) 牙体过于短小者;4) 严重深覆牙合,咬合紧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6)拔牙创口未愈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