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注册人住所
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车站南路8号金荣湘潭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4栋1单元0101001号
生产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车站南路8号金荣湘潭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4栋
结构及组成
由30个一次性试剂条和3个校准品组成。其中一次性试剂条包含磁珠包被物、样本处理液、吖啶标记结合物和预激发液。磁珠包被物:抗肌酸激酶同工酶抗体(鼠源)包被的磁微粒,含蛋白稳定剂、防腐剂;吖啶标记结合物:抗肌酸激酶同工酶抗体(鼠源)吖啶标记结合物,含蛋白稳定剂、防腐剂;样本处理液:含防腐剂;预激发液:含1.32%(W/V)过氧化氢的酸性溶液。校准品1:含蛋白稳定剂、防腐剂的冻干品;校准品2、校准品3:含肌酸激酶同工酶(重组)、蛋白稳定剂、防腐剂的冻干品。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血浆、全血中的肌酸激酶同工酶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心肌梗死、肌病等疾病的辅助诊断。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储存:存放在2~8℃,保持竖直向上。有效期:试剂条及校准品未开封存放于2~8℃:可稳定12个月。校准品复溶后,在-20℃及以下保存,可稳定28天(仅可冻融一次);在2~8℃条件下,可稳定24小时;在室温(20~25℃)条件下,可稳定4小时。
变更情况
变更时间:2024-05-09
变更内容:包装规格变更为:“30人份/盒(型号:A型)、25人份/盒(型号:B-1型)、2×25人份/盒(型号:B-2型)、2×50人份/盒(型号:B-3型)”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变更为:“储存:存放在2~8°C,保持竖直向上。 有效期:试剂条(瓶)及校准品未开封存放于2~8°C:可稳定15个月。 B 型试剂首次使用后存放于2~8°C:可稳定28天。 B 型试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