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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附件5 “(九)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施乐辉医用产品(苏州)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重新注册是由于2010年3月22日发布的国食药监械[2010]111号文,将由无菌聚氨酯泡沫、水胶体粘胶组成的泡沫敷料变更为III类医疗器械而引起的,应该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故本次重新注册不提供“9.变更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适用于规格型号、生产地址、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有变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