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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及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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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080407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080407号
注册人住所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科创北路59号
生产地址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科创北路59号
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及组件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FCS-60、FCS-80、FCS-100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钉仓、钉座、器身、板手组成。缝合钉采用TC4材料制成,钉座、导轨采用12Cr18Ni9不锈钢材料制成,组件、器身采用ABS、聚碳酸酯材料制成。产品应无菌,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ug/g;产品细胞毒性应不大于1级、迟发型超敏反应不大于1级、皮内刺激反应不大于1级。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消化道、胃、肠组织切除或残端切口关闭缝合。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切勿在压紧厚度小于2.0mm的任何组织上使用绿色钉仓(缝合钉高4.5mm)的吻合器; 2、切勿在压紧厚度小于1.5mm的任何组织上使用兰色钉仓(缝合钉高3.8mm)的吻合器; 3、切勿在压紧厚度小于1mm的任何组织上使用本器械; 4、不应在肝脏或脾脏组织上使用本器械; 5、粘膜水肿,基层增厚,愈合能力较差,不宜使用本器械; 6、组织肌层过薄、插入器械时易发生组织撕裂、组织肌层损失严重者不宜作机械吻合,首次机械吻合失败,原则上不宜第二次机械吻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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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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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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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6-07-08
有效期至
2017-06-26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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