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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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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吉械注准20212400150
注册人名称
吉械注准20212400150
注册人住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95号
生产地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河街95号
产品名称
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1×50测试/盒;1×5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2×50测试/盒;2×5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1×100测试/盒;1×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2×100测试/盒;2×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4×100测试/盒;4×1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1×200测试/盒;1×200测试/盒(不含校准品,质控品);2×200测试/盒;2×200测试/
结构及组成
试剂 R1 链霉亲和素磁颗粒 ≥0.03% R2 吖啶酯标记的鼠抗人IGG抗体 ≥0.1UG/ML R3 生物素标记的促甲状腺素受体蛋白 ≥0.5UG/ML 校准品(高值、低值) 添加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的蛋白组分 见标签 质控品(水平1、水平2) 添加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的蛋白组分 见标签
适用范围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中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的含量。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试剂盒在2℃~8℃条件下,避光、密封、竖直向上贮存,有效期为12个月。 2.试剂首次使用后,在2℃~8℃条件下可稳定28天,校准品、质控品开瓶后密封保存于2℃~8℃条件下可稳定28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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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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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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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1-03-22
有效期至
2026-03-21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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