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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抑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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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豫械注准20232400393
注册人名称
豫械注准20232400393
注册人住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腊梅路62号
生产地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腊梅路62号
产品名称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抑制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50mL(R1:1×40mL,R2:1×10mL);100mL(R1:2×40mL,R2:2×10mL);75mL(R1:1×60mL,R2:1×15mL);150mL(R1:2×60mL,R2:2×15mL);225mL(R1:3×60mL,R2:3×15mL);225mL(R1:3×60mL,R2:1×45mL);300mL(R1:4×60mL,R2:4×15mL);50mL(R1:1×40m
结构及组成
R1:Tris缓冲液(100mmol/L)、还原型辅酶I(NADH)(0.36mmol/L)、乳酸脱氢酶(LDH)(800U)、苹果酸脱氢酶(MDH)(800U)、鼠抗人sAST单克隆抗体(1.5g/L);R2:Tris缓冲液(100mmol/L)、α-酮戊二酸(16mmol/L)、L-天门冬氨酸(240mmol/L);校准品:Tris缓冲液(100mmol/L)、BSA(0.5%)、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同工酶(106U/L),校准品溯源至企业工作校准品,目标浓度范围为:90.1~121.9U/L。校准品赋值结果见瓶签。
适用范围
本试剂用于体外测定人血清中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同工酶的活性。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试剂盒在2~8℃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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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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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3-05-18
有效期至
2028-05-17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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