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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疮抗凝物测定试剂盒(凝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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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湘械注准20222400312
注册人名称
湘械注准20222400312
注册人住所
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四期503号501室。
生产地址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四期103号。
产品名称
狼疮抗凝物测定试剂盒(凝固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LA1筛选试剂:5×1mL、5×2mL、10×1mL、10×2mL、10×4mL;LA2确诊试剂:5×1mL、5×2mL、10×1mL、10×2mL、10×4mL;阴性质控品(可选购):5×1mL、5×0.5mL;阳性质控品(可选购):5×1mL、5×0.5mL。
结构及组成
LA1筛选试剂:蝰蛇毒0.5KU/L、磷脂0.2g/L、氯化钙20mmol/L、缓冲液50mmol/L,冻干品,按标示体积复溶;LA2确诊试剂:蝰蛇毒0.5KU/L、磷脂1.8g/L、氯化钙20mmol/L、缓冲液50mmol/L,冻干品,按标示体积复溶;阴性质控品(可选购):不含LA的冻干品,按标示体积复溶;阳性质控品(可选购):含LA的冻干品,按标示体积复溶。
适用范围
该产品用于检验人血浆中狼疮抗凝物(LA)。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未未开封试剂,2~8℃保存,有效期 24个月。复溶后试剂在2~8℃稳定2天,在-20℃可稳定1个月(仅允许冻融一次)。未开封质控品2~8℃避光储存,有效期为24个月。使用时应根据瓶签标识值进行复溶,复溶后2~8℃条件下可稳定12小时,-20℃条件下可稳定1个月,避免反复冻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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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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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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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3-03-02
有效期至
2027-02-15
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