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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窦内窥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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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20149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20149号
注册人住所
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瑶琳路18号
生产地址
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瑶琳路18号
产品名称
鼻窦内窥镜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Φ4×175(0°、30°、45°、70°)、Φ2.7×175(0°、30°、70°)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硬性光学内窥镜组成,内窥镜由目镜、镜体和光纤接口部分构成。与人体接触的部件采用符合YY0294.1-2005要求的M级不锈钢材料制造。产品设计光学工作距离为10mm;视场中心角分辨力为2.475C/(°);有效景深范围3-100mm;在A标准照明体下的显色指数Ra=90;在D65标准照明体下的显色指数Ra=91;有效光度率Dm=964cd/m2/lm;在常规条件下经药物消毒,不得产生腐蚀现象;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中GB9706.1、GB9706.19规定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适用于鼻窦腔内手术的检查、诊断和治疗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a).全身出、凝血功能障碍性疾病,如血小板减少、血友病、尿毒症以及严重肝脏疾病引起的鼻腔弥漫性出血,不适宜在内窥镜下烧灼出血。 b).不满18岁患者应暂缓鼻中隔粘膜下切除术。 c).12岁以下儿童禁做犬齿窝上颌穿刺术,以免损伤未萌出的恒牙。 d).CT证实有纸样板,筛顶或筛板骨质缺损或单眼视力患者忌做筛窦切除术。 e).内翻性乳头状瘤恶变,不适宜作内窥镜下鼻腔—鼻窦内翻性乳头状瘤切除术。 f).甲亢未愈或有血液系统病症CT扫描证实框底骨质太厚者,禁做内窥镜下经鼻腔减压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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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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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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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12-03-30
有效期至
2016-03-29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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