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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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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编号
苏械注准20142400054
注册人名称
苏械注准20142400054
注册人住所
泰州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1幢
生产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1幢
产品名称
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管理类别
第二类
型号规格
试剂1(R1):4×50ml、试剂2(R2):1×50ml;试剂1(R1):4×50ml、试剂2(R2):2×25ml试剂1(R1):2×80ml、试剂2(R2):2×20ml;试剂1(R1):2×300测试、试剂2(R2):1×600测试(试剂1(R1):2×50mL;试剂2(R2):1×25mL)。
结构及组成
试剂1(R1): D-葡萄糖 27mmol/L乙酸镁 14mmol/L2-氨基-2-甲基-1-丙醇 7mmol/LN-乙酰半胱氨酸 27mmol/L辅酶Ⅰ 2.7mmol/L咪唑缓冲液(pH值6.10±0.20(19~21℃) 60mmol/L试剂2(R2): 磷酸肌酸 160mmol/L二磷酸腺苷 11mmol/L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 ≥20KU/L己糖激酶 ≥20KU/L
适用范围
供医疗机构用于对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肌酸激酶(CK)活性的体外定量检测。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在2~8℃避光、密封的储存条件下,试剂盒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2.试剂启用后,在2~10℃避光的条件下可稳定20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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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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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审批部门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2-09-28
有效期至
2024-07-22
变更情况
2022-09-28注册人住所变更 由“泰州市国家医药高新产业园区三期G23第二、三层厂房”变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1幢”生产地址变更 由“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1幢, 泰州市国家医药高新产业园区三期G23第二、三层厂房”变更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1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