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Xa测定试剂盒(发色底物法)
注册人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703房
生产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703房
型号规格
试剂1:3.0mL×3 试剂2:2.5mL×3;试剂1:4.0mL×3 试剂2:3.0mL×3;试剂1:4.0mL×5 试剂2:3.0mL×5;试剂1:8.0mL×3 试剂2:6.0mL×3;试剂1:8.0mL×5 试剂2:6.0mL×5;试剂1:12mL×5 试剂2: 9mL×5;试剂1:16mL×5 试剂2:12mL×5;试剂1:60mL×3 试剂2:45mL×3;肝素校准品:3×1.0mL(
结构及组成
试剂 1:显色底物 1.2mg/mL;试剂 2:Tris(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 100mmol/L,纯化牛因子-Xa 330U/L;校准品:含肝素的冻干品;质控品:含肝素的冻干品。
适用范围
本试剂盒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浆中普通肝素(UFH)和低分子量肝素(LMWH)的活性。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 原包装试剂避光储存在2~8℃,有效期为12个月。2. 试剂使用前,请混匀,后可直接使用;开盖后储存在2~8℃有效期为15天,15℃有效期为5天。3. 校准品和质控品避光储存在2~8℃,有效期为18个月。4. 校准品和质控品为粉剂,使用时需要复溶;复溶程序:打开瓶盖,轻轻开启橡皮塞,精确加入标签标示量的去离子水,置室温30分钟,使冻干物完全溶解,轻柔混匀后使用。复溶物,储存在2~8℃有效期为8个小时。用后即弃。
变更情况
变更时间:2023-09-18
变更内容:1、变更生产地址由“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703 房”变更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县经济开发区医疗健康产业园4号栋北侧第四层、第五层(委托生产)”。2、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湖南杰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时间:2023-09-18
变更内容:1、变更生产地址由“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703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