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清镇市卫生健康局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质疑项目的序列号:P52
***1812
***24
*********24LD 项目编号:
***,该招标项目审核流程及公示信息的合理性。
事实依据:1: 该项目公示此次招标中标信息内评分标准明细及评分细节未做出公示,我司针对本项目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采购(肺功能、过敏原检测仪等设备)分标的投标报价远低于此次中标人。与公示中的中标人相比我司更具有中标条件和价格优势。2:该项目未公开公示开标评审记录表明细及评分排名和分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