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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2024-09-12
质 疑 人: 杭州吉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易构大厦2幢61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福珍
委托代理人: 钱耀鹏 电话: 17326***4167***
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资格设定与采购意向不一致,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于 2***24年1月31日发布《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共体2***24年2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中关于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采购项目,明确写明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公告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7&articleId=MBk4zrx2AWX%2BD6X9Ue98xQ%3D%3D&utm=site.site-PC-37*********.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3***.4***8***f4d***1***3cllefa183a5df***2b4fa8e
(公告截图略)
该采购项目在采购意向公告中指出不对中小企业预留,现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利用政策漏洞,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 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公示的采购意向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
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采购意向公告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而招标文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违反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 形式、 组织形式 或者 所在地 ;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 清洗用水和终末漂洗用水的水质情况直接影响清洗和消毒效果,清洗水质不合格有清洗不彻底、清洗后器械表面留有 “白斑”等风险,有导致灭菌不合格最终引发院感事件风险。同时在WS31***.1-2***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第“1***.1清洗用水:应有自来水、热水、软水、经纯化的水供应。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15uS/cm(25°C)”在T/CNAS ***9-2***19《医疗器械清洗技术操作》中第“***.1每天监测终末漂洗水电导率,应≤15uS/cm(25°C)”。因而要求终末漂洗电导率监测是确保清洗消毒合格及符合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建德市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答复日期: 2***24年 5 月 23 日
附件信息: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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