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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
2024-09-07
为满足患者诊疗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21】关文件规定,现将我院即将开展的“特需门诊服务”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示。
收费公示期1***日(2***24年4月1***日—4月19日)届时我院将按公示标准执行收费,合理、规范、有序地开展服务。|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备注 |
| *** |
特需门诊服务 2 |
可指定临床专家(副高职称以上),由专职人员陪诊,提供专用的诊疗、休息场所。 |
次 |
1*********元 |
医保价格科:***574-838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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