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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 丽水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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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中标单位:
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采购CT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3-3***1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666 号中基大厦 19 楼,丽水市和平路 65 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采购CT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23年12月1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P3***-32:(四)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对上诉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采用“便捷性高、充足且有效、一定便捷性、较合理可行、便捷性不足、具有较大缺陷、充分满足、基本能满足、不能满足、经验丰富、一般、经验差、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报价和成本较合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较高、充足有效、满足、合理一般、欠满足、不够充足”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从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次招标文件评审标准采用“便捷性高、充足且有效、一定便捷性、较合理可行、便捷性不足、具有较大缺陷、充分满足、基本能满足、不能满足、经验丰富、一般、经验差、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报价和成本较合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较高、充足有效、满足、合理一般、欠满足、不够充足”等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二、代理机构在回复中引用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表明,评分标准的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司认为不合理: ***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的是“什么项目设置主观分或者什么项目不能设置主观分”的问题,我司质疑的并非“能不能设置主观分及主观分的分值范围”,而是“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代理机构的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与我司列出的国库司留言编号8913-3254443、7833-36***153***、9787-3517752,两者并不矛盾,但两者回复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代理机构以留言编号9934-3637729作为质疑回复依据不合理。***根据代理机构引用的编号9934-3637729留言,里面举例的项目《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2***2***-2***21年度职工体检服务采购项目》修改前的评审细则“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是否具体切实可行,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4分;方案比、较科学、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得3分;方案不够科学、不够合理、针对性差得1分;未提供得***分”,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评审内容及标准的设置与其类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法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P21一、技术需求:一、★***7小焦点大小:≤***.8mm(W)****.5mm(L);1: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未查到本次采购标的物★***7小焦点大小:≤***.8mm(W)****.5mm(L)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小焦点大于***.42mm2就不符合临床使用。2:不同厂家配置大小焦点不一致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整体配套考虑,焦点并不是越小越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不同厂家不同的小焦点均在临床使用,招标文件中未找到只有★***7小焦点大小:≤***.8mm(W)****.5mm(L)才能使用,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3:焦点大小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因为焦点大小不能直接决定临床图像质量或计量参数。产品系统级的图像参数才是评价优劣或者是否符合临床需求的标准。焦点大小只是众多影响CT系统空间分辨率的参数之一,而不是唯一参数。只要系统的空间分辨率符合要求,不能以焦点大小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太小≤***.4mm2才能满足使用。***经咨询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招标文件是否只要有三家满足就可以了,答复是政府采购要求三家以上满足要求是基本要求,并不是三家以上满足就可以有歧视性了。且三家以上要有代表性。本项目明显将获得国家注册证的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万东、郎润等品牌排除在外,构成歧视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综上,将★***7小焦点大小:≤***.8mm(W)****.5mm(L)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1、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了需求调研,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本项目采购需求;2、小焦点的重要性;***根据市场调研,现市场上有多家产品制造商满足此项评分,能形成有效竞争,因此,该条技术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或指向性。”我司有不同意见:***采购人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需求调研,确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但采购人的需求调研不具备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经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来类似预算项目和咨询业内人员,能满足★***7小焦点大小:≤***.8mm(W)****.5mm(L)的只有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的产品。“具有代表性”是指采购人进行需求调研,对象既包括大企业,也应包括小企业。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都是大企业,其中西门子、飞利浦、GE都是国外大品牌,东软是国内最大CT制造商之一,因此采购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代表性在满足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同时,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品牌及中小企业。国家和浙江省都出台了不少政策要扶持民族医疗器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若调查对象以及满足的品牌没有国内品牌或国内品牌偏少,就不符合扶持民族医疗器械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度时仅考虑国外品牌及大企业,并以此制定采购需求,明显不具备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2、查询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类似项目。从上表可知,大量的项目没有要求小焦点大小≤***.4mm2,可以说明并不是小焦点大小≤***.4mm2才能满足医院的使用要求;而要求小焦点大小≤***.4***mm2/***.42mm2 (***.42mm2/***.4mm2并无实质区别,市场上没有小焦点***.42mm2的产品)的项目,中标产品均为GE、西门子、东软的产品。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在满足★***7小焦点大小:≤***.8mm(W)****.5mm(L)这一实质性参数的要求下:本项目预算下同档次的西门子、飞利浦、东软的产品在***5、***7、***1、***2、***3、***5、***1、***2、***4等参数有严重的扣分,无法与GE的产品竞争。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认为的能形成有效竞争与实际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废除中标结果,重新进项采购活动;2、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有明确判断标准;3、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
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辩称: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判断,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答辩:本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本项目技术商务分为 7*** 分,客观分为 48 分,主观分为 22 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投诉人所提出的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司在前述主观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细化的评审标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审小组成员的自由裁量权。我司主观分评审细化的评审标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与投诉人投诉书中举例的国库司回复中“优、良、中、一般”,“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有明显的区别。投诉人所述“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以上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 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答辩:(一)我司已在《质疑函》中说明技术参数“一、★***7 小焦点大小:≤***.8****.5mm2”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1)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2)焦点尺寸用于测量球管呈现的空间分辨率,为了获得高质量图像分辨率,通常需要使用较小的焦点尺寸。焦点越小,半影区越小,图像越锐利,分辨率、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而焦点较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为了保证图像质量,只能将靶面倾斜,才能在一个较大阳极靶面的情况下对应产生一个较小的焦斑,焦斑就是阳极靶面的投影面积,假设阳极靶面积是A,则焦斑面积a=Asinaθ,sin3°=***.***523 sin6°=***.1***45。只有放射治疗对影像质量要求不高,才会采用较大的焦点,随着治疗精度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细微组织和病灶的显示,大焦点便无法通过改变倾角的方式改善图像质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二)采购人在需求调查阶段对西门子、飞利浦、GE、联影、东软、明峰、安科、赛诺威盛进行过需求调查,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并无法律规定,需要把所有需求调查对象作为潜在供应商。(三)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所投产品生产商分别为GE、西门子、东软)及所投产品历史成交价,我司认为能形成有效竞争。
因此我们认为该条技术参数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要求。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判断,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答辩:本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本项目技术商务分为 7*** 分,客观分为 48 分,主观分为 22 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投诉人所提出的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司在前述主观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细化的评审标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审小组成员的自由裁量权。我司主观分评审细化的评审标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与投诉人投诉书中举例的国库司回复中“优、良、中、一般”,“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有明显的区别。投诉人所述“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以上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 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答辩:(一)我司已在《质疑函》中说明技术参数“一、★***7 小焦点大小:≤***.8****.5mm2”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1)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2)焦点尺寸用于测量球管呈现的空间分辨率,为了获得高质量图像分辨率,通常需要使用较小的焦点尺寸。焦点越小,半影区越小,图像越锐利,分辨率、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而焦点较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为了保证图像质量,只能将靶面倾斜,才能在一个较大阳极靶面的情况下对应产生一个较小的焦斑,焦斑就是阳极靶面的投影面积,假设阳极靶面积是A,则焦斑面积a=Asinaθ,sin3°=***.***523 sin6°=***.1***45。只有放射治疗对影像质量要求不高,才会采用较大的焦点,随着治疗精度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细微组织和病灶的显示,大焦点便无法通过改变倾角的方式改善图像质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二)采购人在需求调查阶段对西门子、飞利浦、GE、联影、东软、明峰、安科、赛诺威盛进行过需求调查,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并无法律规定,需要把所有需求调查对象作为潜在供应商。(三)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所投产品生产商分别为GE、西门子、东软)及所投产品历史成交价,我司认为能形成有效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函;2、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投诉答复函

本机关查明:一、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采购CT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23年1***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2***23年11月11日投诉人对投标文件向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23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更正公告修改部分内容,2***23年11月2***日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对质疑予以回复,2***23年12月11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二、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质疑事项共2项,投诉人对2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三、2***23年1***月26日《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采购CT项目的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1、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2***23年11月21日 ***9:******:******修改为2***23年11月29日14:******:******。2、将招标需求一、技术需求中★***7 小焦点大小:≤***.8 x ***.5mm2修改为★***7 小焦点大小≤***.8mm(W)****.5mm(L);***8 大焦点大小:≤****** x ***3mm2修改为***8 大焦点大小≤******mm(W)****3mm(L);***1提供一体化计算机:提供计算机整合在机架中的内置设计,节省扫描间建筑成本修改为***1提供操作台(包含软件和硬件):实现扫描,重建及图像分析并行处理。
四、2***23年11月29日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判断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首先,招标文件评分项“售后服务、运行、维修成本、安装、调试、验收方案、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均有所体现。其次,细则内容在评分项中亦有使用明确的判断内容如“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是否优于、满足、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运行、维修成本是否合理、安装调试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验收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等内容进行表述。第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尽量避免或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评标委员会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部分技术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而合理设定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该项目为CT采购项目,小焦点参数为CT设备采购中的重要指标,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参数。“★***7 小焦点大小≤***.8mm(W)****.5mm(L)”是被投诉人根据前期市场调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有效竞争,设置得符合自身项目目标的技术参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被投诉人将小焦点大小设置为实质性技术条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人认为球管小焦点设置为“★***7 小焦点大小≤***.8mm(W)****.5mm(L)”排除了大多数品牌,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的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有GE、西门子、东软等3家以上产品符合要求,满足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采购CT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24年***1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 刘轩
3、联系电话: ***578-21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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