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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金华
2024-09-04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杭州聚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B幢411室
被投诉人: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卫生院、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振兴路7号、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常州盛合美医疗有限公司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路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1121号、1124号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聚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24年1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第1条“是否负偏离由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诉人投标文件投标货物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审查,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响应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偏离。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招标文件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分数情况,经本机关审查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并无不当,据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即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明,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为***万元。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商务报价均进行了通过性审查,各投标人均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方式,报价口径,报价明细分项,投标人的落款与签署等均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无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和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所有未超过最高限的投标报价原则上均属于有效报价,且投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诉事项的存在。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24年***3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采监科 3、联系电话: ***579-82171621
附件信息: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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