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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关于河池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3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

广西 河池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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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河池市人民医院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西墨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1***栋4楼4***4-***5室(自主承诺)

邮编:336*********

法定代表人:陈新梅

联系电话:132637***38***7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河池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3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标项2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24年12月26日1***时15分收到贵公司以顺丰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河池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3(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一体机式设计、无需另外配置电脑:17寸触摸一体机;”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网站中可以明确看到,中标的设备不是一体机设计 需要另外配置电脑,也没有17寸触摸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及虚假应标,中标应属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官方网站中可以明确看到,中标的设备不是一体机设计,需要另外配置电脑,17寸触摸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甚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质疑事项 2:招标文件中要求“▲1、测评标准:《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TY/T3******1-2******6行业标准;”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公开参数可以看到中标设备并非采用该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及虚假应标,中标应属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公开参数可以看到中标设备并非采用该标准

附该品牌公开参数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质疑事项 3:招标文件中要求“6、分析报告及指导建议:针对每份检测结果自动分析诊断可输出≥5份报告:生长发育综合报告单、骨龄分析报告单、骨龄影像报告单、身高评估报告单、体重BMI报告单;并通过营养、睡眠、运动、心理、穴位贴敷五个方面给出指导建议;建议模板可修改、添加形成可定制化、个性化的临床指导方案;报告单支持扫描二维码查看增高补钙食谱;报告单支持纸质版和电子版可选等;” 该项参数要求对临床科室应用极为重要,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 从该品牌公开参数可以看到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望专家重新审议,为医院选择一款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

事实依据:从该品牌公开参数未看到能满足此项要求,望专家重新审议,为医院选择一款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质疑事项 4:招标文件中要求“7、报告生长图表:每份报告可选1-3个生长曲线图,包含:1RUS-CHN 骨成熟度百分位数曲线;②TW3-C RUS_骨成熟度百分位数曲线;③TW3-C Carpal骨成熟度百分位数曲线;④RUS_与_Carpal骨龄差值百分位数曲线;⑤年龄别身高百分位数曲线;⑥骨龄别身高百分位数曲线;⑦年龄别体重百分位数曲线;⑧骨龄别体重百分位数曲线;⑨年龄别BMI百分位数曲线;⑩骨龄别BMI百分位数曲线; 骨龄历史曲线; 身高历史曲线; 体重历史曲线等;” 该项参数要求对临床科室应用极为重要,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公开参数可以看到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望专家重新审议,为医院选择一款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

事实依据:中标品牌“宝润”,型号“Beatle-***5p”,从该品牌公开参数未看到能满足此项要求,望专家重新审议,为医院选择一款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采购需示中商务要求部分“其他要求4、本项目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程序,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产品注册证显示为进口产品,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虚假应标, 中标应属无效。

事实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产品注册证显示为进口产品,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 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虚假应标,中标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贵方依法依规撤销不符合招标参数(应标文件造假)的企业为中标人;2、对虚假应标的企业依法按法规处罚;3、对中标公司所投的产品按招标文件要求逐条与实物进行测量对比审核;4、本着对采购方负责,贵司应对中标产品进行功能及参数的审核,标准应以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省药监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技术要求为准,二都缺一不可),让企业自行出具的盖了企业公章的《检测报告》及《技术要求》,白皮书、说明书不予认可(因已经存在造假行为)。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5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将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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