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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上饶
2024-09-03
铅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来 的 《关于申 请 铅山县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 立项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工程初步设 计(代可研)批复如下 :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机构废物的处置工作,维护好当地的环境安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712号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1号 ),同意建 设 铅山县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 。(项目 代码 *** )。
项目单位为铅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项目建设地点:各乡镇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改造面积 448.8平方米,对各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升级改造。
四 、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6个月 。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91.3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6.66万元、工程其他费用1.5万元、预备费用3.2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
六 、 项目招投标方案 应 根据国家 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 16号令)的要求 及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 。
七 、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
八 、请 你 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 、如需对本项目 批复 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1号 ) 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 、请 你 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 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 二 、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24年2月21日
抄 送: 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 自然 资源局 , 县统计局 ,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 县监 委办公室, 县 应急管理局 。
铅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 24 年 2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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