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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邢台
2024-09-02
***万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沙河市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 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沙河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及养护中心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 沙河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及养护中心建设项目 。 2. 工程地点: 沙河市人民医院北院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沙 审批审 [202 2 ] 147 号、 沙审批招标核 [2022]37 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 工程内容:建设一栋 -1/9F 急救中心、养护中心综合楼,总建筑面积 31042.93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4086.89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6956.04 平方米。建筑功能为急(门)诊、急诊手术室、抢救室、输液大厅、留观室、医技科室、医养病房、老年活动中心、配餐中心及其他附属用房 。 群体工程应附《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 6.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 范围 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3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1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 符合 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 付款方式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亿贰仟零壹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元零陆角陆分 (¥ ***.66 元 ) ; 施工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 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 甲方预付中标工程合同价款的 20 % 预付款 ;其余按工程进度据实支付,基础 出正负零 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30 % , 主体完工后付至 合同价款 50% ,二次结构完工后付至 合同价款 7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后停止支付, 经沙河市审计局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7% ,剩 余 3 %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 单价 合同 。 五、 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宁 宁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 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4 年 02 月 2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沙河市人民医院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及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时 生效 ;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 沙河市人民法院 起诉。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 : ( 公章 ) 承包人 :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沙河市迎新街 188 号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 39 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邮政编码: 054100 邮政编码: 050000 电 话: 0319-8625280 电 话: 0311-88368080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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