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金财采投 【2***24 】21 号)
一、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机、颅内压监测仪、胰岛素泵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被投诉人 1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 2***1 室
被投诉人 2 :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 2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 “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机、颅内压监测仪、胰岛素泵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 ,项目编号: ZHWZ2***23-288HW ,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1 ),采购人: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被投诉人 2 ))的政府采购活动。 2***23 年 12 月 29 日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机、颅内压监测仪、胰岛素泵采购项目”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我局 于 2***23 年 12 月 29 日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采购包 1 (血液透析机 7 台)的投标总价为 9.8 万元,即单台血液透析机投标单价为 1.4 万元 / 台,该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远远低于合理成本水平,存在恶意低价投标行为,应判为无效投标,不应作为报价最低的评标基准价进行投标报价评审,要求公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未低于成本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另根据《招标文件》综合评审重新进行投标报价评审,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事实依据: 2***23 年 12 月 12 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所公示的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总价为 9.8 万元。 2***23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结果公告中显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价为报价最低的评标基准价,价格得分为 3*** 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得分各为:江西源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63 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 分、江西霆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51 分。
(二)被投诉人答复 (具体以投诉答复回函为准)
被投诉人 1 :本项目采购包 1 (血液透析机)预算金额为 119*********.****** 元,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总价 98******.****** 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说明函》。评标委员会审议该《说明函》后,一致认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未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为有效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就该异常价格的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
被投诉人 2 :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我院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对该项目作进一步调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并于 2***24 年 1 月 9 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审议相关资料后,认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合理,所投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我院认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机构复函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依法查明:该项目由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组织采购,预算金额 136************.****** 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采购人于 2***23 年 11 月 21 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23 年 12 月 12 日组织开标, 并 于 2***23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结果公告,其中合同包 1 (血液透析机) 的评审结果为 :江西源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7***.63 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排名第二( 68.5*** 分),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排名第三( 6***.****** 分)。
该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第三部分“三、评审程序”中“ 1.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明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 2***23 年 12 月 12 日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后 ,要求该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说明函》,评标委员会审议该《说明函》后,一致认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合理,通过符合性审查,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审程序合法有效。
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我局于 2***24 年 1 月 2 日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珠金财采投〔 2***24 〕 5 号),采购代理机构邀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该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于 2***24 年 1 月 9 日再次审查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函》及其合同附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所投报价(单价 14*********.****** 元,数量 7 台,总价 98************ 元)不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且未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为有效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
我局于 2***24 年 1 月 5 日向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珠金财采投〔 2***24 〕 7 号)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投标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24 年 1 月 9 日回函称 : “一、我司是直接和成都威力生厂家拿货,厂家对我司在广东打开市场在价格上高度支持。经我司与厂家充分的沟通了解到:在成本控制方面,我司所投标产品在保证血液透析功能质量的前提下,去掉部分定制化或个性化的外观需求等配件,通过优化公司采购供应链,降低配件采购成本,大批量集约化、一体化生产工艺,减少了很多装配环节,比同行生产成本也大幅度减少。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投产品不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产品质量保证可靠,合同诚信履约均符合招标要求。二、本次投标的产品型号在民营医院市场占有率大,厂家在四川多地区医院销售价格为 12********* 元 / 台和 128****** 元 / 台,厂家也提供和医院合同。三、假如我司中标,医院在投入使用后,我司所投的产品型号 W-T2******8-B 血透机有专用的配套耗材也是我司的盈利来源。此盈利模式也是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市场竞争,不存在恶意竞争的说法,所投标产品质量有保证,能够满足日常血透需求,并且能提供专机专用的耗材,即细菌滤过器和血液透析管路 。 ” 同时, 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两份 销售合同 对其所述情况予 以证明。
为确保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局于 2***24 年 1 月 12 日向货物制造商成都威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珠金财采投〔 2***24 〕 14 号)。 2***24 年 1 月 19 日,货物制造商成都威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称其“未向任何公司提供此项目有关的授权、公司资质、产品资料等”,对于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销售合同(合同乙方即货物经销商分别为南昌星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吉安樊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造商成都威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未与南昌星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吉安樊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任何销售合同” 。 为进一步核实该事项,我局于 2***24 年 1 月 23 日向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珠金财采投〔 2***24 〕 19 号) , 要求其对成都威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进行说明 。 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超过规定时间后对该情况进行回复称 , 货物制造商成都威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对协助调查函 (珠金财采投〔 2***24 〕 14 号) 的回复是 因其不了解销售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做出的错误答复,只是单纯的以保护商业机密和保护产品市场为出发点回复的邮件,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涉及产品的生产成本。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除此回复函外 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我局认为广州威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无法形成对该情况的有效说明。
综上,根据 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二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和 第三十七条 “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的规定, 我局 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具有事实依据,投诉成立,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责令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废标并 重新组织招标 。
六、 权利告知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24 年 2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