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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24-06-28
| 项目名称:牙科综合治疗台项目 |
| 项目编号:*** |
| 项目类型:货物 |
| 项目实施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1***82弄115号 |
| 招标方:上海星晨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因患者数量增加,口腔科需要增加一间诊室,2***24年年度计划2台牙椅,今年内到货一台牙椅。配套的设备有:空气压缩机和电动抽吸系统各一台(1拖5,与院内现有品牌一致);纯水机一台(可带动5台牙椅的产水量)。 |
| 标段名称:牙科综合治疗台项目 |
| 标段编号:***-***1 |
| 报名截止时间:2***23-12-15 17:3***:****** |
| 开标形式:线上 |
|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报名所需资料:投资人资质要求1)投标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单位有关招标的规定。2)投标单位是承认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单位的法人才能参加投标。以下情况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a)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b)关联企业对相同的产品进行竞标。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5)所投产品须具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6)投标单位须在该产品领域拥有良好信誉或与复星集团体系内企业合作中拥有良好历史记录。7)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应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如果招标单位在任何时候,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单位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撤销已签署的合同。8)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一经提交投标单位,即表明投标单位已经仔细阅读、调查和了解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已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9)招标单位确认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与投标单位的口头协议均不能影响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1***)其他 |
| 定标原则:综合评分法 |
| 公告信息:因患者数量增加,口腔科需要增加一间诊室,2***24年年度计划2台牙椅,今年内到货一台牙椅。配套的设备有:空气压缩机和电动抽吸系统各一台(1拖5,与院内现有品牌一致);纯水机一台(可带动5台牙椅的产水量)。 |
| 是否缴纳保证金::不需要缴纳 |
| 是否需要使用征信报告:是 |
| 是否使用CA:是 |
| 招标方:上海星晨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
| 联系人:周三亚 |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 |
| 联系人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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