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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86号

黑龙江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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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公告正文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号院1号楼8层

被投诉人1: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A2***23***2口腔教学类设备(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1〕SC〔GK〕2***23******32-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评审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响应部分”“整体供货方案”“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和“培训方案”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参数响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设置错误从而影响采购公正和评审结果投诉并检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二、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88页第9行已明确表述了“出库方案”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产品出库方案”“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89页第8行已明确表述了“运输过程方案”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产品运输过程方案”“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94页第2行已明确表述了“设备的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设备的调试方式”“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97页倒数第3行已明确表述了“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有效措施”“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99页第1行已明确表述了“质量目标”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确保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3***2页倒数第5行已明确表述了“验收以及质量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作出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验收以及质量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做出规定”“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318页第(12-17)行已明确表述了“如在途中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如确定无法维修”“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等突发事故情况分析及处理方案。不属于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应急预案”“可能突发的应急事故情况分析”“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投诉人(北京瀚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326页第1行已明确表述了“培训结果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不属于评审标准中“培训方案”“培训结果保障措施”“主要内容缺失”的情形。此部分扣分不合理。

据此,上述投诉涉及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此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评审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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