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院实际需求,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15]137号)文件精神,我院拟新增下列服务项目:
单位:元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内涵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计价说明 |
| 保健膏方门诊及膏方煎制 |
指针对患者体症或根据患者要求开具保健膏方,并按膏方进行药材煎制 |
特需服务立足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就提供的各种符合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职责。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医疗服务。 |
||
| 膏方制作费≤5kg |
包含贵重药品切片、碾粉、熬膏,以及成品包装等 |
人次 |
3****** |
同上。 |
| 膏方制作费5-1***kg |
具体内容同上 |
人次 |
35*** |
同上。 |
| 膏方制作费﹥1***kg |
具体内容同上 |
人次 |
5****** |
同上。 |
以上项目为特需服务项目,内容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监察室或医保物价办反映。联系电话:监察室87582311-83***1 ;医保物价办87582311-7676 。
宁波市精神病院
2***23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