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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安顺
2024-06-20
一、基本信息
采购人: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人地址: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中段
采购项目名称: 种植支抗钉等一批口腔类耗材(二次)
项目编号: ***
公告时间: 2***23年1***月23日
报名截止时间: 2***23年1***月31日11:4***
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年1***月31日14:5***
评审时间: 2***23年1***月31日15:******
评审地点: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四楼远程会诊中心
二、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 序号
|
产品通用名称
|
基本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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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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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种植支抗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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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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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长毛刷 /涂药棒
|
各型号 /各规格
|
涂氟
|
| 3
|
一次性使用口腔涂药棒
|
各型号 /各规格
|
牙齿充填
|
| 4
|
一次性牙科注射针(碧蓝注射针头)
|
各型号 /各规格
|
麻醉
|
| 5
|
一次性口腔器械盒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治疗
|
| 6
|
一次性口腔检查盘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治疗
|
| 7
|
一次性围巾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治疗
|
| 8
|
灭菌指示塑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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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打包消毒
|
| 9
|
塑钢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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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镶牙
|
| 1***
|
不锈钢数显卡尺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测量
|
| 11
|
合架
|
各型号 /各规格
|
义齿制作
|
| 12
|
双侧开口输送头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冲洗
|
| 13
|
热牙胶棒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14
|
携热头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5
|
酸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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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龋洞充填
|
| 16
|
根管充填及修复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17
|
吸唾管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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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测量仪锉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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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测量
|
| 19
|
根管测量仪唇钩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测量
|
| 2***
|
紫外线杀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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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空气消毒
|
| 21
|
牙齿病理模型
|
各型号 /各规格
|
医患沟通
|
| 22
|
牙用不锈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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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矫治器弯制
|
| 23
|
正畸丝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24
|
暂时填充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临时封药
|
| 25
|
金刚砂车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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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牙体预备
|
| 26
|
钨钢车针
|
各型号 /各规格
|
钨钢牙体预备
|
| 27
|
结扎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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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28
|
根管充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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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29
|
甲醛甲酚抑菌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3***
|
樟脑酚抑菌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31
|
石膏底座
|
各型号 /各规格
|
模型制作
|
| 32
|
牙科螺旋输送头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封药
|
| 33
|
抑菌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牙周治疗
|
| 34
|
喷砂粉
|
各型号 /各规格
|
超声洁牙
|
| 35
|
纤维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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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桩冠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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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合成树脂牙(塑钢牙)
|
各型号 /各规格
|
镶牙
|
| 37
|
石英纤维夹板
|
各型号 /各规格
|
松牙固定
|
| 38
|
一次性隔离膜
|
各型号 /各规格
|
用于防护
|
| 39
|
充填树脂
|
各型号 /各规格
|
龋坏充填
|
| 4***
|
牙胶尖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41
|
戊二醛
|
各型号 /各规格
|
模型消毒
|
| 42
|
光固化玻璃离子水门汀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附件粘结
|
| 43
|
流动树脂(松风)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44
|
清洗润滑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手机清洗
|
| 45
|
双固化树脂粘接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桩冠粘结
|
| 46
|
玻璃离子水门汀
|
各型号 /各规格
|
全冠粘结
|
| 47
|
脱敏剂套装
|
各型号 /各规格
|
牙齿脱敏
|
| 48
|
调拌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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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材料调拌
|
| 49
|
塑料调拌刀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材料调拌
|
| 5***
|
口内抛光刷
|
各型号 /各规格
|
洁牙抛光
|
| 51
|
碘伏玻璃瓶
|
各型号 /各规格
|
盛装液体
|
| 52
|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
|
各型号 /各规格
|
粘结临时牙
|
| 53
|
临时冠粘结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粘结临时牙
|
| 54
|
暂时填充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暂封
|
| 55
|
磷酸锌水门汀
|
各型号 /各规格
|
龋坏充填
|
| 56
|
暂时性根管充填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57
|
齿科用根管充填材料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58
|
成型片(康桥)
|
各型号 /各规格
|
龋坏充填
|
| 59
|
效力爽抛光膏
|
各型号 /各规格
|
洁牙抛光
|
| 6***
|
康中医牙齿脱敏素
|
各型号 /各规格
|
牙齿脱敏
|
| 61
|
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消毒
|
| 62
|
根管充填器 /侧方加压器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63
|
导光棒套件
|
各型号 /各规格
|
固化材料
|
| 64
|
i—MTA抑菌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65
|
排龈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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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号 /各规格
|
牙体预备
|
| 66
|
生物陶瓷根管糊剂(侧穿修补)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充填
|
| 67
|
生物陶瓷根管糊剂(充填)
|
各型号 /各规格
|
髓低修补
|
| 68
|
松风矽粒子 /万用打磨轮
|
各型号 /各规格
|
充填体抛光
|
| 69
|
抑菌粉(碘仿)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消毒
|
| 7***
|
菌斑指示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宣教
|
| 71
|
次氯酸钠消毒液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冲洗
|
| 72
|
酒精灯
|
各型号 /各规格
|
技工用
|
| 73
|
正畸带环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4
|
托槽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5
|
镍钛钢丝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6
|
热激活钢丝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7
|
片切条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8
|
铜镍丝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79
|
链状橡皮圈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
|
推簧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1
|
拉簧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2
|
转矩簧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3
|
舌侧扣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4
|
光带坏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5
|
机用镍钛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预备
|
| 86
|
牙周抑菌糊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牙周袋上药
|
| 87
|
托槽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88
|
橡皮障套装
|
各型号 /各规格
|
隔湿
|
| 89
|
橡皮障布
|
各型号 /各规格
|
隔湿
|
| 9***
|
一次性口腔印模托盘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取模
|
| 91
|
涡轮手机养护油
|
各型号 /各规格
|
手机养护
|
| 92
|
牙科手机养护油
|
各型号 /各规格
|
手机养护
|
| 93
|
牙科分离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临时牙制作
|
| 94
|
可吸收胶质银止血明胶海绵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止血
|
| 95
|
口腔塑钢托盘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取模
|
| 96
|
不锈钢托盘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取模
|
| 97
|
牙线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保健
|
| 98
|
不可吸收缝线(针带线)
|
各型号 /各规格
|
缝合
|
| 99
|
反光板
|
各型号 /各规格
|
口腔拍摄
|
| 1******
|
树脂抛光套装
|
各型号 /各规格
|
充填体抛光
|
| 1***1
|
正畸蜡
|
各型号 /各规格
|
正畸治疗
|
| 1***2
|
干髓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3
|
消毒车针架
|
各型号 /各规格
|
车针消毒
|
| 1***4
|
消毒车针盒
|
各型号 /各规格
|
车针消毒
|
| 1***5
|
后牙拔髓针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6
|
多酶清洗液
|
各型号 /各规格
|
浸泡器械
|
| 1***7
|
树脂充填糊剂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8
|
钢质机用根管器械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9
|
蓝胶
|
各型号 /各规格
|
垫咬合
|
| 11***
|
片切条
|
各型号 /各规格
|
矫正片切牙齿
|
| 111
|
带柄拔髓针
|
各型号 /各规格
|
根管治疗
|
| 112
|
酒精灯
|
常规
|
技工用
|
备注:
1.需带样品(常用规格型号),样品量须达总采购项目清单的6***%以上(67种及以上),不带样品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人须对所投产品的浓度、颜色、剂量、规格进行分类标注和报价。
三、 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近三年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制造商和制造商针对该产品的授权代理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相关商务要求:
4.1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2交货地点及验收标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3投标人须对自身投标产品功能及用途熟悉了解,评审议价时能对评审人员进行答疑;若投标人对自身投标产品功能及用途不熟悉的,须有投标产品企业的专业人员陪同,且陪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对自身产品功能及用途熟悉了解,评审议价时能对评审人员进行答疑。
四、报名方式: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按下列方式报名:
发送报名表及报名供应商资质(盖章后扫描)到电子邮箱报名,报名邮箱:( 3597513545@qq.com);邮件命名格式: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五、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所需提交的评审资料(正本一份)(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胶装成册)
1.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报价表模板”;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近三年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情况(加盖公章);
3.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销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所投标产品对该类证件的要求提供);
5.经销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销商对参加投标人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是法人的无需提供;
7.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带原件备查;
8.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进口产品代理证明材料或注册代理商(或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
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请务必按要求及顺序胶装成册。
六、评审时另提供以下资料( 6份) ,供专家评审 。
1.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报价表模板”。
七、评审办法:
1.资格性审查,本项目由谈判小组综合审查参加谈判供应商资格情况,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基本资格要求,符合者将进入下一步谈判,不符合者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谈判。
2.初步确定拟供货方,谈判小组根据各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售后服务,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作为拟中选产品。
3.根据谈判小组选定拟供货方提请医院相关会议决议后,方可确定拟供货方。
八、采购联系事项(咨询时间均为工作时间):
商务咨询联系人:设备科 王老师、李老师:***851-33328473
九、相关附件
附件 1:安顺市妇幼保健院院内采购报名表;
附件 2:报价表模板;
附件 3:《合同专用条款》;
重要提示:
1、 以上谈判资料要求密封带到谈判现场;
2、 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 . 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原产地生产未经使用且进货渠道合法的全新原装产品,否则按无条件退货处理并按发货产品成交价格金额 5 倍赔偿甲方。
3. 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医疗纠纷及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权承担。
4.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供公司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及合同产品注册证、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公司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期内,若乙方提供的资质有效期满,乙方应当在届满前主动通知甲方,并在届满前提供新的有效的资质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因提供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 产品如有破损及近效期(离失效期六个月以内的产品)乙方无条件退换,乙方每三个月定期随访。
7. 当合同产品单价高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甲方有权将合同单价下调至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低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则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8. 当 合同内的产品国家或贵州省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甲方集中采购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 . 交付时间:甲方发出需货清单之日起 5 天内到货。
2 . 交付地点: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3. 运送标准:乙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及国家相关的条件及包装要求的进行运送。
4. 验收标准:
4.1 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的标准执行 ( 如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3 项中的某 1 项或者 2 项 ) 。
4.2 乙方所供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等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4.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 必须使用中文 ,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4 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4.4.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
4.4.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 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 ( 编 ) 号﹔
4.4.3 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
4.4.4 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
4.4.5 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
4.4.6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
4.4.7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
4.4.8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
4.4.9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5 产品包装及包装标识等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国家《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包装不符合要求或外包装有破损、污渍、潮湿、标志模糊,产品质量异常、产品超过有效期及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相符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发货的此批产品,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6 乙方需随发货产品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 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 ) ,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4.7 随货清单内容需包括 : 甲乙双方名称,乙方联系电话、产品名称 ( 注册证名称 ) 、规格和 ( 或 ) 型号、单位、单价、数量、生产企业、注册证号 ( 或备案号 ) 、生产批号、灭菌批号、生产日期、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乙方鲜章。
4.8 对有特殊储运条件的产品,在验收时除按以上验收标准验收外,甲乙双方还应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4.9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验收时或使用前发现破损等不合格产品,由乙方无条件及时退换 ; 乙方提供的产品若质保期为 2 年以上 ( 含 2 年 ) 的 产品离失效期 6 个以内时乙方无条件及时退换 ; 乙方提供的产品若质保期为 1 年 ( 含 1 年内 ) 的,产品离失效期 3 个以内时乙方无条件及时退换。
4.1*** 植入类医疗耗材,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须保证该产品的可溯源性,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不可溯源,相关责任和甲方主管部门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全权负责。甲乙双方需严格执行可溯源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 非国家要求的可溯源产品除外 ) 。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
1. 结算依据 : 本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 若有 ) 、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货物凭证、乙方按本合同确定账户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其发票附随货同行清单。
2. 结算方式 : 验收合格入库并正常使用后,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乙方再次送货,甲方付给乙方前一批货物的货款,发票附清单。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延迟交货影响甲方医疗工作开展时,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此批货款。当乙方超过甲方给定的最后供货期限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解除本合同。
3. 乙方所提供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乙方无条件退换货处理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 5 倍赔偿甲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相关 -- 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将非本合同内的产品提供给甲方业务科室使用的 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 5 倍赔偿甲方,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乙方全权承担。
5.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 若出现以下 (1) 、 (2) 、 (3) 情况中的任何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 2 次整改通知后 5 日内乙方仍未做改善和有效补救措施的 或以下 (1) 、 (2) 、 (3) 情况中的任何一条累计达到 3 次以上 ( 含 3 次 ) 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导致甲方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权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从上一批合格产品货款中扣除。
5.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按时到货或延迟到货 ;
5.2 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擅自停止或减少供应甲方本采购合同所需的产品或私自更换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 ;
5.3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
6 、乙方不论由于何种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甲方的要货计划 须提前 3 个月通知甲方并自行备足 3 个月的合同内产品。如因突发事故不能向甲方按时交货,应在突发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事故的性质和可能延续的时间。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临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单方解除本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协定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款项、甲方因纠纷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甲方因向乙方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带来的损失 双方可根据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做出处理。
第八条 协商未果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等 ) 。
第九条 附 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正本 - 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附件 ( 若有 )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年, 自 起 至 止, 合同有效期截止前由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进行产品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的评估 若评估不合格 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同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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