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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南宁
2024-06-19
***万
质疑供应商:广西艾科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宁市 大学西路 88 号 A 座 1*** 楼 A1******6 室 邮编: 53******22
联系人: 韦仁康 联系电话: ***
授权代表人: 韦仁康 联系电话: ***
地址: 南宁市 大学西路 88 号 A 座 1*** 楼 A1******6 室
邮编: 53****** ***3
贵公司送达的 桂林医学院药学院细胞房、行为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 )质疑函 纸质原件 ,我公司于 2***23 年 1*** 月 11 日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 : 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 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 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1 】:
该公司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且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 的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2 : 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 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 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2 】:
该公司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
请求: 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答复。
质疑请求答复:
我公司已对质疑事项逐条进行答复。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2 3 年 1*** 月 12 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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