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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和田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 和田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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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地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服务中心
公告正文

和地财购 2*** 23 ***5

当事人: 新疆宏乐康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占雷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 1***

地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服务中心 委托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和田地区疫情防控物资扩增试剂采购(快检试剂:配套八连管采样器采样管)(项目编号 :HTBJZFCG(2***22TP)******7-2)、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第三 批)( 96人份盒包二)(项目编号:HTBJZFCG(2***22TP)***16-2)政 府采购活动中, 根据地区审计 局推送的问题 ,我局依法对 你公司 投标的 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和田地区疫情防控物资扩增试剂采购(快检试剂:配套八连管采样器采样管)(项目编号 :HTBJZFCG(2***22TP)******7-2)、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第三 批)( 96人份盒包二)(项目编号:HTBJZFCG(2***22TP)***16-2) 进行了监督 核查 ,拟对 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于2***22年4月15日12点******分在 和田地区疫情防控物资扩增试剂采购(快检试剂:配套八连管采样器采样管)(项目编号 :HTBJZFCG(2***22TP)******7-2) 政府采购活动中 经核查你公司 与江西扎庆商贸有限公司 在本项目投标中,标书制作均由同一公司同一人江西酰安商贸有限公司 魏坤 制作完成,造成两家公司编制标书的电脑唯一识别码相同。同时核查本次审计推送业主其他项目除 HTBJZFCG(2***22TP)***18 项目编号外涉及的公司均由 江西酰安商贸有限公司制作标书人员 魏坤 制作上传,构成围标串标,性质恶劣,已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 规定

2、你公司于2***22年5月17日12点******分在 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第三 批)( 96人份盒包二)(项目编号:HTBJZFCG(2***22TP)***16-2)政府采购活动中 经核查你公司 江西酰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 标书制作均由同一公司同一人 江西酰安商贸有限公司 魏坤 制作完成,造成两家公司编制标书的电脑唯一识别码相同。同时核查本次审计推送业主其他项目除 HTBJZFCG(2***22TP)***18 项目外涉及的公司均由 江西酰安商贸有限公司制作标书人员 魏坤 制作上传,构成围标串标,性质恶劣,已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 规定

二、 行政 处罚决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我局拟对你公司 和田地区疫情防控物资扩增试剂采购(快检试剂:配套八连管采样器采样管)(项目编号 :HTBJZFCG(2***22TP)******7-2)违法行为 处罚如下:

处以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614***万元罚款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我局拟对你公司 和田地区储备物资核酸扩增试剂采购项目(第三 批)( 96人份盒包二)(项目编号:HTBJZFCG(2***22TP)***16-2)违法行为 处罚如下:

处以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万元罚款

综上处以 ***688***万元罚款。

你公司 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入 和田地区财政局 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或和田地区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和田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

联系电话: ***9***3-2*** 39229

地址:和田市屯垦东路 11号

邮编: 848*********

和田地区财政局

2***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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