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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绍兴
2023-09-09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诸暨市中心医院暨南分院医用电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宝山区富联二路198号
被投诉人: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诸暨市暨东路58号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西区1***79号-1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对诸暨市中心医院暨南分院医用电梯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23年8月4日审查后受理。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2***〕46号)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采购,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情形,因此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即不享受“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扶持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制造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系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浙江新馥电梯有限公司均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使二者之间划型标准声明有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23年***8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8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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